测试基金实施细则

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分析测试仪器使用效率,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析测试基金是我校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内大型仪器测试的补助经费,与教学和科研人员自筹经费相结合,用于支持有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分析测试需要。
    第三条 分析测试基金由学校教学和科研人员根据有关要求自主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
    第四条 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测试研究中心)具体负责分析测试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基金来源:主要由学校专款划拨,从2007年开始每年30万元;同时接受社会捐赠;使用中滚动积累。
    第六条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而定,一般项目资助2000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使用范围 :本校教师、科研人员、实验人员承担相关教学任务、科研项目的测试补助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测试中心根据学校工作统筹安排,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工作,基金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份,同时公布可承担分析测试仪器的名单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基金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基金申请表》(附表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可靠。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申请需经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科研计划项目需校科技处签署意见;申报者需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测试基金评审小组,凡上年度已经申请基金的项目,一年内尚未启动或使用经费未超过申请额度50%的,本年度申请时,将不给予资助。
    第十条 分析测试研究中心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汇总。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批准

    第十一条 测试中心与相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测试基金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基金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工作。基金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析测试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基金评审小组受学校委托进行项目评审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应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同时应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根据基金评审小组意见,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及金额,公布当年项目批准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获准资助后,分析测试中心将对项目统一编号、集中管理、组织实施。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析测试基金项目周期为两年,同一项目负责人不予重复立项,若确需申报第二年度分析测试基金项目,则须提交在研项目结题报告,经验收合格,给予申报。
    第十六条 对批准的项目由中心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有固定使用金额的“测试基金使用卡”(附表二)。经批准的基金项目,凭使用卡在当年内启动使用,使用期不超过两年;超过一年尚未启动使用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基金结题后,使用卡由中心收回,进行统计、存档。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1.通过网上查询测试所需仪器的运行使用情况,预约安排分析测试工作。
    2.应遵守单位服务制度,按照仪器性能提供符合参数标准的可测试样品。
    3.应主动保存原始测试数据资料,以备学校及相关部门查阅。
    4. 项目结题后,应提交分析测试基金项目总结,相关成果须标注“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analysis and testing foundation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第六章 经费使用及结算方式

    第十八条 由测试中心统一制定各实验室“测试收入记录本”及 “测试基金使用卡”,每次进行分析测试时由双方分别在记录本登记,记录测试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分析测试时,须携带“测试基金使用卡”,项目期内使用的总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批准经费,多出部分自筹支付。
    第二十条 分析测试基金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出现串用(借用)或其它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若有结余经费将转入下一期的基金总额中,原则上不再返还各项目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研究中心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2007年4月5日